本案為返還財產糾紛案件。
案情:2018年8月14日張某購買西安碑林區某地一處房產。此前李某曾借住此房,原房主將房屋所有權變更情況告知李某,李某拒絕搬出。為此,張某訴至法院。1、請求騰房;2、賠償室內損失10000元;3、賠償李某違法占用期間張某租金每月3000元至李某騰出之月。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訴請于法不悖,應予支持。至于李某辯稱代還款,及王某與張某買賣合同無效一事,可另案起訴。遂判決李某騰出張某房屋。
評析:本案張某起訴的事實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法院支持其中一項,另二項未評未判。這種情況屬案件裁判中的漏判。應該是訴查評判相一致,不可隨意增減訴訟內容。
如果本案李某在張某與原房買賣房屋過戶以前就與原房主形成租賃合同關系且租賃期限未滿,即使張某具有房屋的所有權,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則張某請求李某騰房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前房主與他人的租賃合同期限同樣約束新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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