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未訂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下便是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糾紛處理事宜。
2009年6月3日,賈某入職XX公司,崗位是美工設計師,月工資6600元,2009年至2013年2月期間XX公司并未與賈某簽訂勞動合同,從2013年2月9日XX公司才與賈某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7月30日,XX公司口頭辭退賈某。
賈某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2014年7月、8月、9月份的工資共計19800元和拖欠工資25%的補償金3300元并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6200元;此外,賈某還要求XX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2600元和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18206.9元。
XX公司提出如下意見:
1. 賈某于2014年7月31日離職,其索要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工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2. 賈某自己未回公司領取2014年7月份的工資,拖欠工資補償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3. 2009年6月就簽訂了合同,不存在沒有簽訂合同二倍工資的事實;
4. 賈某屬于自行離職,公司沒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的理由不存在;
5. 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24日帶薪年休假已超出仲裁時效,不應得到支持。
6. 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7月31日其工作年限未滿一年,不應享受帶薪年休假工資。
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3日,賈某入職XX公司,崗位是美工設計師,月工資6500元,2013年2月9日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的勞動合同。在職期間賈某并未休過年休假。2014年7月30日XX公司以賈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以《勞動法》第39條的規定將賈某辭退。
XX公司主張賈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同時,XX公司承認尚未發放賈某8月份的工資。
雙方提交的《勞動合同》《離職說明》作為證明。
仲裁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賈某于2009年6月3日入職XX公司?,F賈某要求支付其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請,無據可依,本委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約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本案XX公司未支付賈某2016年8月份的工資,賈某要求支付2014年7月份工資的訴請,合理合法,予以支持。XX公司應支付賈某2014年7月份工資6500元。同時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XX公司理應加付賈某拖欠工資25%經濟補償金。因雙方于2014年7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故賈某要求XX公司支付其2014年8月份至9月份期間工資的訴請,無據可依,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XX公司以賈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將賈某辭退,但其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認定其違法解除與賈某的勞動關系,現賈某要求XX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請,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XX公司應當支付賈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1500元(6500元×5.5個月×2)。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賈某要求支付2010年至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請,因超出仲裁時效,本委依法不予采納。根據賈某的工作年限,其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應休年休假天數共為8天,XX公司應支付賈某2013年度及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4781.61元(6500元÷21.75天×8天×200%)。
最終,仲裁委作出如下裁決:
1. XX公司支付賈某2014年7月份的工資6500元。并加付拖欠工資25%經濟補償金1625元。
2. XX公司應支付賈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1500元。
3. XX公司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賈某2013年度及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4781.61元。
4. 駁回賈某的其余仲裁請求。
西海勞動律師咨詢熱線:029-89286733